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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官方明确了
   茶叶蛋         2024-01-26 14:50:14         齐鲁晚报         0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加班”,完成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要求工作单位支付加班费,被法院支持的案例。


线上加班费应结合

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认定


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


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


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


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


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517.24元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短评:明确“线上加班费”

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近年来,线上加班是否属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加班偶有争议。用人单位常以“只是用微信简单回复问题”“没有付出实质劳动”等理由主张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就线上加班而言,需要通过“留痕”才能够证明加班确有其事。而假设能够确定加班事实,加班时长也很难通过除自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从线上加班的定义争论到线上加班的举证困难,信息社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全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各级法院的更多判例,以及最高法从诸多判例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向社会普法。


最高法公布的这起“线上加班费”案件中,有两处细节值得关注。


其一,原告李某从事的是非常典型的互联网相关工作,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上班、加班以线上为主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鲜明特征。明确此类工种劳动争议的裁判原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非常重要。法院如何为“难以量化、科学统计”的职业找出一条争议解决路径,也关乎信息社会的发展质量。


其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化解在制度设计上为“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而该案中,李某并未获得仲裁支持,这反映了当前劳动仲裁的一种取向,即以传统工时认定方式去“套”一个全新的社会变化。而如果劳动仲裁不能吸收法院裁判的精神,则会把大量此类争议推到法院一端,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因此,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到仲裁机构再到各级法院,都需要更新“别拿线上不当上班”的观念。


无独有偶,在最高法发布这起“线上加班费”案件的同一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写进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线上加班费”与“离线休息权”是此类争议的一体两面,通过这两起案件以及以往的类似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使用社交媒体工作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是否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等正在成为司法裁判共识。


期待这种共识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让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喊出:线上加班是要给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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