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餐位费收取不合法,消费者可拒付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其团购了某店9.9元的餐券,其11月6日到店消费后被收取每人5元的餐位费,但收费未明码标价,且其了解到收取餐位费属于违法行为,希望部门协调调查该店,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综上,餐饮单位不应随意收取餐位费,消费者如遇类似情况可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2:打折商品“三包”有依据
案情简介:某学校西入口往南的路边有商贩每天在放学时段摆摊,其表示商贩都是三无产品,希望部门协调查处并制止,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该案例中诉求人所购买的虽然属打折商品,但应和正常购买的商品享受一样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典型案例3:购买药品应遵医嘱 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其在某药店购买了药品,没有拆封,现病情好转,不需要吃药了,希望部门协调退费,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受国家药典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质量受环境、温度、湿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属于特殊商品。即使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也不能保证药品是否因为保管不当发生了变质。
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大家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避免造成后期药品服用不完,造成资金的浪费。
典型案例4:关注三包有效期 避免超期自费维修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其2020年7月底前往在某店花费数千元购买电脑,该电脑2022年8月9日到质保期,但该电脑在8月9日上午出现问题,因路途较远导致8月12日前往该店维修,8月15日将电脑送回总部,但商家拒绝给其免费维修,其认为不合理,希望部门协调按质保期内给其维修,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该案例中诉求人因路途较远延误送修,不包含在三包有效期时间扣除项内,无法按质保期享受相应政策,虽经工作人员调解可减免部分维修费用,这里还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关注所购商品三包有效期,避免超期后需自费维修。
典型案例5:驾车市民请注意 停车收费有依据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其7月24日19点之前在某停车场停车,其停放了7分钟就收取了5元,希望部门协调给其合理解释。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乳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乳价字〔2018〕37号)中关于停车场类型及收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广大驾车市民在停车时应注意观察停车场类型及收费标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6:称重不去皮违反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近期,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乳山某店每次称重时将食物用较厚的塑料袋装好称重,其认为商家故意增重,希望部门协调解决。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统称为零售商品,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该办法。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允许最大负偏差是多少呢?具体如下图所示:
消费者进行买菜购物等时,可提前对随身携带物品譬如手机等进行称重,确定重量,如果对零售商的计量器具有怀疑,可作为简单的比对方法,以防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7: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来电人投诉其前往某KTV唱歌,其表示该商家不允许其自带酒水,其认为不合理,希望部门协调调查,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KTV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8:三包期内 符合规定可换货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6月10日其在某店购买了电压力锅存在质量问题,在8月时锅坏了以后送回该店维修过一次,10月的时候再次因为主板问题进行了维修,目前电压力锅又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其要求部门协调该商户给其重新换一个新锅或者退钱,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该案例中诉求人所购电压力锅在三包有限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应换货或退货,诉求人的要求符合规定。
典型案例9: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需明码标价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10月15日左右其家中冰箱故障,某家电维修部人员上门维修,维修前未告知费用后直接向其收费50元,其表示市场价30元即可,商家未明码标价,希望部门协调退还差价,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此案例中,被投诉人上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其收费标准,存在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0:预付消费应退款
案情简介:2018年其在某店办理1800元游泳卡,现商家倒闭,其还有280余元未消费,希望部门协调商家退费,请落实处理。
适用法律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案例中,该店以预收款方式对诉求人提供游泳服务,在店倒闭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案例中,诉求人留存并提供了其交款凭证及消费凭证对于维护其权益起大了极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