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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四种情形直接立案
   茶叶蛋         2023-05-25 16:36:29         中国网 作者:张艳玲         0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5日正式发布,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四种情形,直接立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对于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对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证据。强调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

《意见》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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